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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泄露可入刑 数据平台要严防
作者:央广网(北京) 发布时间:2016-09-02

央广网北京8月30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日前,涉嫌诈骗临沂准大学生徐玉玉的6名嫌疑人全部落网,她的案件也许很快会告破,但徐玉玉的遭遇仍在全国各地上演。身处网络时代信息洪流之中,大量“信息贩子”活跃在qq群内,个人信息甚至父母信息一应俱全,每条3毛,打包价1万元可买10万条。

昨天,公安部刑侦局官微推出一篇文章,提到七大途径会泄露个人信息。

一是公共wifi,安全防护功能比较薄弱,黑客只需凭借一些简单设备,就可盗取wifi上任何用户名和密码。

二是旧手机,专业人员可以把旧手机里的短信、通讯录、软件甚至浏览记录等全部恢复,就连支付账号、信用卡信息也可能被还原。

三是社交媒体。通过微博、qq空间、贴吧等和熟人互动时,有时会不自觉说出或标注对方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真实信息。

除了这些电信渠道,还有网络调查、简历、各类单据甚至身份证复印件都会泄露个人信息。

与此同时,互联网服务商、电信运营商、银行、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商、保险公司、快递公司、外卖机构、淘宝卖家等各种组织机构或企业、个人都在长期的经营中,逐渐形成并积累各自的用户信息数据库。其中涉及姓名、性别、年龄、生日、住址、电话、银行账号等大量个人基本信息。有的因管理不善而导致“被动泄密”,有的则是 “主动泄密”。

这些个人信息泄露后,严重损害老百姓的个人权益,随之带来的可能是对个人无休止的骚扰甚至是生命财产的侵害。泄露个人信息不论是否获利都涉及违法犯罪。而掌握数据的互联网服务商、电信运营商等平台更需严防信息泄露,保护老百姓的隐私和个人权益。

对此,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做出了分析点评:

包华: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在我们刑法的修正案中曾经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保护个人信息已经进入到刑法的条款之中,大概内容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这个法条中明确了几个方面:第一,需要保护个人信息的单位的范围之广,包括国家机关、金融、电信等大家平时所能用到个人信息的领域,也包括交通、教育、医疗等大家可能会实名接受服务的领域,当然电商也在其中。第二,即使没有出售或者购买行为,即使没有金钱关系发生,但是只要非法提供或者非法获取了,都可能会被定罪。第三,刑罚的罚则是比较重的,可以处到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只要是对广大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能够接触到个人信息的单位、能够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形成数据库的单位,甚至于云盘等一些信息或者数据库的单位,都可能会涉及到这个罪名。所以,目前泄露个人信息这个行为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民事上的赔偿,行政方面的处罚,它会追究刑法责任。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话题就是,所有掌握个人信息的组织机构应该如何来保障个人信息本身的安全,保障自身不要触犯刑法的红线。首先,你在收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不要超越边界,扩大必要性来收集个人信息只会加重自身机构在履行法律责任方面的风险。其次,在收集到个人信息之后要有非常严格的内控系统或者说个人信息的保管系统,要能够抵抗一定程度的网络侵害。第三个方面,相关机构的人员、组织架构要非常完整,不能够让个人的一些行为给机构带来风险,因为这个刑罚的罚则不只罚行为人,也罚机构。

基于此项立法的两层目的,一个是我们已经形成了刑事法律追究的体系,另外由于这个体系的出现,促使现在掌握信息、管理信息、持有信息的这些机构或者个人,要通过技术、内控等方面来提高自身履行法律责任的能力。只有这两方面都做到,个人信息才会得到最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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