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使经授权的个人信息收集也违法?!-k8凯发棋牌

非法放贷使经授权的个人信息收集也违法?!
作者: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20-05-29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人身权利而非经济管理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构成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该是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角度出发,提出在非法放贷行为中收集公民信息,如果没有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并不直接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

本文我们将再进一步探讨非法放贷与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之间的关系。遵循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非法放贷行为的“非法性”是否会导致经同意的个人信息收集行为也无效呢?如果是,无效的个人信息收集行为,自然容易引发上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即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如果不是,公民个人信息采集行为则有合法性基础,也就距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远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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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中放贷合同是否有效?

非法放贷中的“非法”指行政违法性,非法放贷一旦入罪构成的“非法经营罪”也系“行政犯”,其非法性体现在对金融行政管理秩序中违反。

《商业银行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进一步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与此同时,非法放贷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将直接导致放贷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无效情形可以概括归纳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存在缺陷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合同内容本身非法或违反社会公众秩序两大类。非法放贷属于哪种呢?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指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内容的。

至此,我们认为,非法放贷形成的借款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项。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也明确提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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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合同无效,是否导致全部合同无效?

首先,法律规范规定层面,特定交易场景下,部分民事行为无效的,其他部分并不会当然无效。《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六条亦再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其次,实践案例中,特定交易中的部分条款无效,并不一定导致全部合同无效。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3463号案例中,法院提到:

尽管双方为避税目的而签署了阴阳合同,导致涉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与《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中关于房屋价款的条款存在差异,但是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的,该价格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也曾在一则案例中,看到法院对部分合同无效导致全部合同无效的裁决,在该裁决中,法院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但在本案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与合同其他内容条款不具有可分性,其并非可以独立分离出来的合同部分,而是与合同其他部分存在紧密的牵连关系。

就本案中委托理财协议之缔约目的而言,委托人除期待委托资产本金的安全外,尚期待高达10%的固定收益回报率。

因此可以说,若没有保底条款的存在,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委托人通常不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在保底条款被确认无效后,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几乎丧失;若使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有效并履行,不仅违背委托人的缔约目的,而且几无履约意义,将导致极不公平合理之结果。

有鉴于此,本院认为,保底条款应属本案中委托理财协议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原审判决认定委托理财协议有效属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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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合同无效是否导致隐私政策无效?

通过以上案例,再结合本篇论题,可以看到,我国立法将合同部分无效对整个合同的影响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效部分内容直接影响其他合同履行内容的,整个合同应全部归于无效;如果,无效部分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实际履行,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此,是否因为放贷合同无效,进而认定《隐私政策》无效,需要考量的是:

1、合同各部分的关联性是否紧密

我们认为监管机关越强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将越发凸显《隐私政策》的独立性。如《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评估第一项评估便指出:隐私政策应具有独立性。

隐私政策以单独成文形式发布,而不是作为用户协议、用户说明文件中的一部分存在。

隐私政策缺少独立性的具体体现:app未设置隐私政策;没有单独的隐私政策,只有隐私保密声明;隐私政策存在于用户协议当中等。

由此,如在个人信息监测规范中强调隐私政策的独立性,而在非法放贷案件中强调隐私协议具有附属性的做法就容易存在前后矛盾之处。

2、无效部分是否影响缔约目的

不同的合同安排有着不同的缔约目的,缔约目的的判断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予以单独判断。

上文委托理财协议要实现的是委托理财关系。缔约目的即是:

委托人将资金交付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对资金保值增值存在直接关系的条款将影响缔约目的,如本案中的保底条款。

而隐私政策与放贷合同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隐私政策的目的在于:

基于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进行个人数据的采集以及风控决策的做出,数据分析结果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最后授信金额大小。

但更有一些线下职业放贷人并不需要进行风控模型的建立或者个人信息的收集。隐私政策不必然对借还款法律关系本身的建立存在影响。

且职业放贷强调的是发放贷款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该行为模式本身并不牵涉隐私政策的内容。因此可以得出结论: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能说明原先风控模型的建立基础——隐私政策就无正当性基础。

对此,我们可以举个例子: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发布前后,与何伟光、张勇泉等从事类似业务的朋友,看到被告人几经波折,终未被定非法经营罪,欣喜之余也万分感概;决定在放贷业务开展的同时,发展实业。于是就现有app上经客户同意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这部分客户有较高的蔬菜买卖需求,于是也干起了蔬菜经销商的工作。

随后,非法放贷要入刑,高管被抓;与此同时,放贷合同无效导致隐私合同无效;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缺失,高管还被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时,蔬菜营销的业务部门就要问,我们用的是同一批数据,同一个隐私协议,隐私协议无效,我们卖菜岂不是也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了呢?卖蔬菜的我需要如何才能获得客户的有效授权呢?

当一拨人同时利用同一波经授权的数据干不同的事时,个人信息的获取合法性就出现差异,这未免让人心生疑虑。而以上疑惑的最终解决方法,正是承认个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基础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经合法授权进行的数据收集合法有效,其不因数据收集行为主体的经营业态而变更。

3、其他需考量因素

在任何一项商业逻辑中,我们认为所有的配套性制度均为一个整体。尤其当我们指称一个合同时,所有合同条款组成有机整体,只有全部条款按照法律对合同表意的要求进行组合,方能完整表达合同的意思。

脱离合同的条款缺乏其他条款的支撑,内容不完整,不能被缔约人完整地履行时,我们承认其附属性。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知识产权规则、仲裁规则等,这类非业务经营直接性关联条款的,我们当承认其独立性。

我想,随着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互联网环境之下的日益完善,隐私政策将发挥越来越重大的作用。如我们认为,隐私政策附属于业务经营合同,经营合同本身会直接干涉个人信息收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则任何利用互联网创业的产业创业者或将非常容易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一家之言,供各位看官批评指正,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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